【48812】惠州海关关于惠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关缉普违字〔2021〕0022号

发布时间:2024-08-12 作者: 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行政处分决议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22号

  惠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宁,联系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路。

  当事人在实行C534120A0011、C534120A0206、C534220A0109号加工交易手册期间,存在 以下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1、到2021年6月3日,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将合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发泡性 聚苯乙烯370500千克交付给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该部分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 817.482216万元。2、到2021年3月12日,不依规则处理海关深加工结转手续,出口发泡胶/头 盔配件300068.71千克、发泡胶/一体成型81713.75千克给东莞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出口发泡 胶/头盔配件136028.16千克、发泡胶/一体成型242339.98千克给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该 部分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404.48625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背海关规则。以上行为有查看记载、加工交易手册复印件、合同实行情况核算总表、企业陈说陈述、 查询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和核注清单复印件、出货单、入库单、营业执照等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理行政处分案子程序规则》(署令〔2021〕25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科处分款人民币99.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 的其他行政强制实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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